律师档案
朱国林
朱国林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国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何时产生?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21 05:01)     点击:330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何时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 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国林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国林律师,朱国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国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483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国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牡丹江律师 | 牡丹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国林律师主页,您是第3680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