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国林
朱国林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国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务转让没告知属于欺诈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6 02:56)     点击:227

债务转让没告知属于欺诈吗?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人在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如实向债权人告知第三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被告知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同意或者拒绝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转让行为。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受让人信息,或故意隐瞒受让人真实情况,而导致债权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可构成欺诈。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国林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国林律师,朱国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国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483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国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牡丹江律师 | 牡丹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国林律师主页,您是第36805位访客